京地税地[200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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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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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2000〕66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原财政局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划转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