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1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1〕265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1〕2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4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其实质是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对于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