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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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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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其实质是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对于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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