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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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地税地方字〔2001〕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9-14
新地税地方字〔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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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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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现就棉麻公司缴纳印花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级棉麻公司(包括兵团)与农牧生产连队、家庭农牧场、农工直接签订的棉花收购合同,可视同“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待,免纳印花税。
各级棉麻公司(包括兵团)与其他部门或其之间签订的收购、调拨棉花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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