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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5]22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09
京财税[1995]22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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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是指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且财政部门拨付教育经费的中等技术学校设置机动车驾驶专业,为培养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校对社会承办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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