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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1〕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02
大地税函〔200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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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以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 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于本单位职工发稿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 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单位应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
  

  附件:1、《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略)
     2、《清理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统计表》(略)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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