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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发〔1995〕2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08
鲁国税函发〔1995〕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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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文附件国税发[1995]193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四、五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地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和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未使用完的百万元以上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分别于九五年十一月底和十二月底前收缴,对收缴的专用发票要详细登记造册,采取剪角作废的方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于1996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各市、地在当年8月底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3月底前上报下半年计划。
    三、各地要按照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会计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抓紧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各项工作,确保明年一月一日正常运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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