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闽国税所〔200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3-23
闽国税所〔200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23
 
字体: 【】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BR>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贷款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根据总<BR>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重新规定如下: <BR>   一、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应按借款人(持卡人)一户一表一年<BR>一次填制《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1)的逐级层报国税机关审核确<BR>认。 <BR>   二、每户借款人(持卡人)呆帐、坏帐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BR>层报省局审核确认;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层报各设区市国税局审核确<BR>认;5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BR>   三、每户呆、坏帐损失合计不足10万元的,可以金融企业为单位汇总申报,并按<BR>上述权限确认。企业呈报的材料由终审国税机关留存。 <BR>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每年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审核情况填表(附表2)<BR>汇总报省局备查。 <BR>   本通知从2001起执行。 <BR></td>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