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所〔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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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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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BR>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贷款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根据总<BR>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重新规定如下: <BR> 一、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应按借款人(持卡人)一户一表一年<BR>一次填制《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1)的逐级层报国税机关审核确<BR>认。 <BR> 二、每户借款人(持卡人)呆帐、坏帐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BR>层报省局审核确认;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层报各设区市国税局审核确<BR>认;5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BR> 三、每户呆、坏帐损失合计不足10万元的,可以金融企业为单位汇总申报,并按<BR>上述权限确认。企业呈报的材料由终审国税机关留存。 <BR>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每年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审核情况填表(附表2)<BR>汇总报省局备查。 <BR> 本通知从2001起执行。 <BR></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