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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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1995〕278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发〔1995〕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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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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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5)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经脱壳加工的椰子肉属初级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为l3%,我省原按工业产品适用l7%税率征税的,应一律于十月一日起予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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