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418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1995〕270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1995〕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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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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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 〕 52 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 1995 〕 044 号《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个别产品仍不清楚的, 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由省局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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