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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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1995]1778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京财税[1995]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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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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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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