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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1995]429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营[1995]4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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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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