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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隶属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单位(公司、服务部)征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 粤地税函〔1995〕170号 全文有效成
 
粤地税函〔1995〕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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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茂地税发〔1995078号请示悉。你市电白、高州等县市邮电局下属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服务部),是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粤局经字(1992)30号文《关于邮电终端服务放开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批准从事电信终端服务的机构,主要从事邮电通讯终端服务及移动通信服务信息业务项目,省局意见,对其销售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不论采取何种财务核算和经营方式,均属电信业务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文的规定:“电讯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电白、高州县邮电局下属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服务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混合销售经营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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