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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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7]1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5-05
京地税营[1997]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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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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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市局和市财政局以京财税[1997]149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规定。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税额计算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中非独立矿山铁矿石适用税额的标准的40%征收,其适用税额为4.06元/吨。
二、对有色金属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规定适用税额的70%征收,即:岩金矿适用税额为0.63元/吨;砂金矿适用税额为0.59元/50m3挖出量。另外,铜矿适用税额为0.59元/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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