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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32
核心提示: 京地税二[1995]398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二[1995]3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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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1995年6月22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级、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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