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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 京国税[1995]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国税[1995]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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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
     实施新税制以来,为理顺分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继国税函发(1995)170号强调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之后,最近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的征管范围,对各自现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全部清理移交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为了及时了解情况,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清理移交后的管户范围,对1993年末以前兴办的中央在京各类企业,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级次和税款,分别填制“移交情况表”(表样附后)。于1995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按其中央和地方投资、参股比例分别计算应缴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所得税款,并分别开票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分别入市级和区县级)。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两局协作配合,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 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文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 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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