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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43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1]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2-01
京地税地[20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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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海淀、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03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办事处辖区调整为三个区的行政区域内。为此,请你们认真做好征税范围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一、认真搞好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的宣传工作,争取得到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纳税人的理解和执行。
     二、认真搞好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税源调查工作,掌握税源底数,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三、认真搞好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后涉及的有关税务干部的征管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房产税征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00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精神,在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完善征管措施,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请示》(京地税地[2000]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你市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你局根据条例规定和你市的行政区划划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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