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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59
核心提示: 财税字〔1995〕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税字〔1995〕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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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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