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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51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1]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1-10
京地税营[200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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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规定,为加强对售付汇的税务管理工作,正确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境外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对其经境内派员或代表机构在境内以金融商品转让形式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暂比照有形动产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办理。
     三、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对其在我国境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应征收营业税业务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审核,凡未纳税或未足额纳税的,均须照章补征欠缴的营业税。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实际付出境外外汇金额÷(1-营业税适用税率-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营业税适用税率
     依照相关税收法规,凡属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应征收营业税业务,公式中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零。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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