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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闽财税 〔2000〕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1-09
闽财税 〔2000〕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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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P><P>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244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P><P>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即税法规定适用33%税率的上市公司必须先按33%的税率缴纳后,再依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18%,其实际税负为15%。原经省政府批准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2002年以后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P><P> <B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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