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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525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发〔1995〕156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7-05
鲁国税函发〔1995〕15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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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该文附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经国税发[2009]7号文宣布失效;第五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一)精制茶、复烤烟叶、脱水菜、淀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中药原药、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本条废止)
    二、关于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的
    征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由税务征收机关按规定代开。(本条废止)
    三、关于豆粕的征免税问题
    豆粕暂按“饲料”的规定征免税。
    四、关于有关部门处理公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国办发【199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鲁政办发【1993】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规定,对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凡通过山东省拍卖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拍卖、销售的,其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增值税;否则,其取得的收入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本条废止)
    五、关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确定问题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暂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总机构,是指按照法律组成的法人企业并负责管理、控制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机构。总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注册地。
    (二)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总机构的管理机构、分店、分公司、分厂、分矿、代表处、办事机构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等。分支机构所在地是指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中“企业地址”所注明的市(地)或县(市、区)。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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