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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 吉地税所字〔1995〕161号 条款失效
 
吉地税所字〔1995〕1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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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工作中遇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查补所得税抵补亏损问题。
对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所得额,属于有意偷税的,不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属于非有意造成的少计所得额的,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二、关干出口退税征税问题。
对企业出口退回的流转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率074号]规定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跨年度的退税额,应并入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种子公司(站)征税问题。
对乡、村的种子站在95年底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县及县以上的各级种子公司(站)取得的经营收入要征收所得税。但对其为农村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种子经营收入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要单独记帐,划分清楚,否则应一并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的利息扣除问题。
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的利息,可按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给予扣除。
五、关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提取或分摊管理费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总机构可以向分支机构提取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具体办法可按“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也可采取总机构的管理费向分支机构分摊的办法。分摊时应按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合理进行分摊、对一些有专项用途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分别按其用途进行分摊。企业年度管理费分摊方案应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六、关于企业白条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白条子费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但对个别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因特殊原因发生的白条子,应到当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或到采购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其费用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七、关于私营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吉地税所字[1995]01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对私营企业职工人数的计算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人数为准,实际人数低于工商营业执照人数的,按税务机关审核的实际人数计算,实际人数超过工商营业执照人数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人数计算。对私营企业季节性临时用工,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的临时用工,其发放的工资不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对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收入,已前年度未征税,可进行补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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