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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99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1995]5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6-14
京地税二[1995]5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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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自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和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此规定执行。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以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二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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