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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 陕地税发〔1995〕105号 全文有效成
 
陕地税发〔1995〕1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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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组织税务干部和办税人员认真学习,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进一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律和代扣代缴办法,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工作责任制度,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税的自觉性。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大户,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税款的入库率。
三、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如工资条、股票存折、利息股息证明单等)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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