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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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地税字[1995]986号 全文有效
京财地税字[1995]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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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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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宇[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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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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