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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678
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1999〕35号 条款失效成文
 
大地税函〔1999〕3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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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辽地税财[1998]418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辽地税财[1999]7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制镇、“城市市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建制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应属征税范围,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在地占据并且具备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大连市的市内四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辖区内应按此规定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免税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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