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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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财法〔2011〕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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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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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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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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