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199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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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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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解入库。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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