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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11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06
大财法〔2011〕1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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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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