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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7]1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4-02
京地税企[1997]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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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地税局京地税个(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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