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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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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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向股民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有一部分转给了证券交易所(或被证券交易所坐扣其应得部分),对这部分手续费是否计征营业税,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此部分废止)
另外,对证券交易所取得上述手续费收入,亦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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