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公告〔201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01
公告〔20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1
 
字体: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我局决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福利企业还应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主管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给予办理退税;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