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11]26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01
京财税[2011]26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1
 
字体: 【】 【】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