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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京财预〔2011〕29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28
京财预〔2011〕29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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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8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下的相应项目。
   第五条  各级国库部门应认真审核缴库凭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及时办理入库。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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