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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冀地税函[1997]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2-19
冀地税函[1997]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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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即承地税函发 [1997] 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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