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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的公路货运发票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一〔199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2-05
鲁国税流一〔199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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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1996年12月26日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向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6]第35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公路货运发票由地方税务局机关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凡在我省地境内从事道路货运业务(除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和全国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本票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同意,对支付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的其他票据(不含道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律不予抵扣”。由于各地接到该文时间较晚,使用旧的公路货运发票1997年1月1日后不得抵扣税款问题,基层国税机关难以执行。对此,省局研究决定,原旧版公路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时间可延续到1997年3月底,4月1日以后收到的旧版公路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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