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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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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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1996年12月26日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向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6]第35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公路货运发票由地方税务局机关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凡在我省地境内从事道路货运业务(除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和全国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本票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同意,对支付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的其他票据(不含道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律不予抵扣”。由于各地接到该文时间较晚,使用旧的公路货运发票1997年1月1日后不得抵扣税款问题,基层国税机关难以执行。对此,省局研究决定,原旧版公路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时间可延续到1997年3月底,4月1日以后收到的旧版公路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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