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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7]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1-28
京财税[1997]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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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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