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信用社税前列支危房翻建费用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闽国税所〔1997〕0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1-21
闽国税所〔1997〕0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1
 
字体: 【】 【】 【

  福建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BR>

    你办信用合作管理处《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要求税前列支危房翻建费用的报告》(闽农金改信[1996]16号)收悉。为了适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需要,改善倌刚社经营条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及{<font color=red>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ont>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闽国税所 [1996]088号)的规定,同意你办信合处一九九六年计划安排的十家信用社网点的危房改造及营业用房装修修理费用先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折旧处理:不足部分按核定项目的金额于1996年或1997年内在“营业费用——修理费”项下列支。<BR>    附件一:一九九六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税前列支情况表(略)<BR>    附件二:一九九六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装修费用税前列支情况表(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