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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冀地税函[1996]22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6-12-23
冀地税函[1996]22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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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废止)
    2.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与财税 [2006]10号不符废止)
    3.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 107号文件规定的年薪制企业,以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为限。否则,其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总局国税发[2005] 9号将国税发[1996] 107号文废止)
    5.个人打假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村养殖专业户(鸡、牛、羊)所得,不属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 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执行。对于建帐较为规范的,查帐征收;对于建帐不规范或无帐的,可实行定额(率)征收,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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