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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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地税发〔1996〕2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2-17
陕地税发〔1996〕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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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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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内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发票检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发票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
第四条 陕西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确定,汇集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各地市依照执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各地市根据实际确需增加发票种类、增加票面栏数、改变版面排列及使用范围的,应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市局”)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对需要增加发票联次、金额位数的,由地市局视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发票换版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确定。
第七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局统一制作、采购和发放管理。发票监制章的加密由省局确定,各地市局不得随意更改。各地市局须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领购手续。
第八条 发票由省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未经省局指定,任何企业不得承印地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资格,由省局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查认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及所属式样印制。
第十二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印制完毕的成品发票,应按规定验收入库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三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过程中的次品、废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集中监督销毁。
第十四条 省局委托地市局对本辖区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省局组织各地市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验。对不具备发票印制资格或者违反发票印制管理法规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印制资格。
第十六条 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确有必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经层报省局批准并由省局商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第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填制《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一)领购发票申请,应载明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是指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
(四)《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表列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本省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地方税务登记证(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领购发票。
第二十条 外省市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地方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本省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领购发票或换开本省发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内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跨地市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外省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到本省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应税劳务而申请领购发票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由省局统一设计、制作的《陕西省发票领购薄》。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陕西省发票领购簿》和核准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规定的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员监督下,在所领购发票的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不得向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如其需要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提供发生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务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第二十四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采用的购票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批量购票方式
对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有存放保管发票条件的,执行发票管理法规好的企事业单位,可核准其采用本购票方式,并一次售给一个季度或半年用量的发票。
(二)验旧购新的购票方式
对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但有存放保管发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核准其采用本购票方式,并一次售给不超过一个月用量的发票。
(三)交旧购新的购票方式
对个别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具有存放保管发票条件的,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核准其采用本购票方式,并一次售给不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批量购票方式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验旧购新和交旧购新方式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同时,相应申请办理《陕西省发票领购薄》的变更手续;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按规定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薄》。
第二十六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顺序号填开,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错误,需重新开具发票的,付款方须将原发票退还收款方,并由收款方将所退发票联及其他各联全部注明“作废”字样。
第三十条 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对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必须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三十一条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票仅限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的市、县辖区内开具,不得跨地市区域使用。对于本地市范围内能否跨县、市使用发票,由地市局根据实际确定,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发票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三十四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使用保管发票:
(一)设置发票登记薄。《地税普通发票登记薄》由省局统一设计式样,地市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建立发票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领购或自印发票的登记、使用、结存、缴销等工作,并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三)在每月终了十日内或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编报月份或年度《地税普通发票购用存及管理情况月(年)报表》。
(四)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薄和报表,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要销毁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批准。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的,应书面通知其延长保存期限:
1、财务管理混乱,有偷逃税嫌疑的;
2、有查处未结案的偷逃税案件和发票违章案件的;
3、正在实施税务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发票的,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十五日内层报地市局,并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酬情对其暂停或限量供应发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发票鉴定制度。地税普通发票的真伪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鉴定。发票持有人需要地税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先提出申请,并附所需鉴定的发票及复印件各一份。鉴定机关鉴定后,出据盖有单位公章的《发票鉴定书》(一式两份),将《发票鉴定书》第二联退还发票持有人,第一联及所鉴定发票复印件由鉴定机关留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售发票、领购薄、登记薄、报表或代开发票时,均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其工本费以印制实际成本核定,管理费以印制实际成本的百分之十计收。
税务机关发售发票及发票管理资料收取工本管理费时,应开具收费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收取工本管理费时,可在发票联加盖“发票工本管理费×角”条章,不再开具发票。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检查时,执行检查的税务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被检查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实施发票检查,不得扩大检查权限。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人,税务机关负责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先依照处罚决定交清罚款,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开据的罚款收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专业发票的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批准管理的金融、邮电、铁路、航空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流通的专业发票外,必须按照省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管理按照《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地税系统内部发票领购、保管、发票保证金、发票工本管理费的收取管理等,按照《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资格由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认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二、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建立的制度。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二)必须建立的制度:
1、生产责任制度;
2、保密制度;
3、质量检验制度;
4、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发票印制管理和保管制度;
5、其他有关制度。
三、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向主管地、市税务局报送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报告。报告应详细写明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2、已经按规定建立的管理制度;
3、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份);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份);
5、特种行业证及复印件(3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地、市税务机关收到证件、资料后,应深入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报送局长。
(三)主管地、市税务局局长经召开局务会议对调查核实材料审查同意后,应拟办审查报告并连同由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填制的《承印发票印制厂申请审批表》及所报送的证件、资料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四)省局收到审查报告、《承印发票印制厂申请审批表》及证件、资料后,经审查批准后向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
四、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规定印制、管理发票。
(一)按照规定向省局和主管地市局领购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应准确地套印在规定的发票版面的位置上。
(二)按照规定向省局领购和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
(三)按照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和有关要求印制发票。
(四)印制发票车间的温度、湿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以下制度:
1、具备有安全、防盗、防火、防水的设施和建立保密制度;
2、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固定专人、专机印制;
3、建立各机台或班组印制发票数量的统计保管制度和移送装订车间的接交验收制度;
4、建立发票次品、废品、废纸、边角料的清点登记,专人、专库保管制度。
(五)装订发票车间必须按以下规定装订发票:
1、对印制发票车间移送的发票数量要进行清点查实登记,并按人或班组分发、登记,分清职责;
2、发票各联按顺序号码整理装订,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3、按规定的发票份数和装订线进行装订,不得多页、少页;
4、装订发票的班组或个人对已装订的成品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再交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在发票封底内页处盖章,以落实责任;
5、由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后的成品发票,再经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复查检验合格后,移交库房保管;
6、装订车间将成品发票移交库房保管时,应与库房保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接交、清点核实和签章手续。
五、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规定建立班组或个人自检、上下生产工序之间互检、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总检的发票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发票质量。
六、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人员和车间的专职检验人员,应认真行使发票质量检验的职责。
(一)检查印制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检查“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检查发票的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是否符合《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和要求;
(四)检查每本发票的份数和装订线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每本发票所有份数的联次上下格线是否一致,有无错位;
(六)检查每本发票及所印制的全部发票本数的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
(七)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尽职尽责,纠正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保证不合格的发票不能入库。
七、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的领发、保管制度。
(一)发票监制章应由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主管地、市税务局领购,并确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和建立领发、交回、换发等手续制度;
(二)发票防伪专用品应由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持主管地、市税务局开具的介绍信向省局领购,并确定专人、专用库房保管和建立领发或出入库手续制度;
(三)要建立成品发票的领发、保管制度,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领发和保管发票:
1、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确定专人保管发票;
2、发票专用库房必须设有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无安全设施的,不得作为发票专用库房;
3、要设置发票保管账薄,发票出库、入库要填制出入库凭证,对出入库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查验核实并及时登记账薄;
4、领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持主管地、市税务局开具的发票专用介绍信或《发票印制通知书》第三联和《陕西省发票领购薄》,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领购发票。无发票专用介绍信或《发票印制通知书》第三联的,不得付给发票;
5、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对领购发票单位所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应填写在《陕西省发票领购薄》上,并加盖印章和登记发票保管账;
6、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职保管人员,每月对所保管的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账物相符;
7、次品、废品发票及废纸、边角料,必须报请地、市税务局查验批准并监督销毁。
八、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发票保密制度。
(一)印制、装订发票的车间,发票防伪专用品库房,发票成品库房,非车间人员、保管人员未经主管厂长批准或监印人员的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二)对印制发票的种类、式样、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不得外传,如有外传,经查明应坚决调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印制的发票各联及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车间,如有违反,应严肃处理;
(四)要加强对印制、保管发票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发票保密重要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发票保密制的落实。
九、对发票印制要实行监印制度。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在向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应派人进行监印,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发票的印制质量。
十、要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每年组织各地市局结合资格审验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发票印制资格或者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较严重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坚决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十一、为了切实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委托各地市局负责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局制定的有关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对所在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市局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规定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局备案。对于发现情节严重的问题,应上报省局查处,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自行处理。
十二、各地市局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严格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查处。
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职能,规范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监印和管理的各类发票以及发票工本管理费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必须明确发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发票管理人员,基层征收单位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发票管理人员,依法行使发票管理职权。
第四条 省局发票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全省地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全省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设计、修改全省范围内统一发票的种类、式样、内容及使用范围;审批监印用票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
五、负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制作和下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售。
六、审批各地市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检查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发票印制情况以及制度健全和安全、保密措施。
七、负责《陕西省发票领购薄》的设计、制作和下发。
八、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情况;抽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发票管理方面的社会调查。
九、负责发票工本管理费收取标准的核定、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组织全省的发票检查工作。
十一、处理发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下发的各种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对县(区)税务机关执行情况检查。
二、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制度、年度发票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按时汇总本地区“发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表(年度)”;规范本地区发票管理档案资料。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所属各县(区)发票的印制计划下达和监印工作,对各县(区)上报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设计票样的发票审批;组织全区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
五、按省局的委托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六、协助配合重大发票违章案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复议工作。
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地税局发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发票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措施。
二、负责组织本县(区)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缴销、检查工作;审查用票单位上报的发票印制申请报告。
四、负责发票工本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发票管理档案,规范发票管理。
五、组织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处理发票违章案件。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实施、宣传发票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二、负责发票领购、保管、发售以及存根联审核;收取发票工本管理费,建立发票档案资料。
三、初审发票印制、领购申请报告,核发《发票领购薄》。
四、辅导、督导用票单位和个人学习发票的有关规章制度,检查印、购、用、存、缴情况,进行发票有关报表的汇总。
五、进行发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或报请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票由省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印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市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所辖各县(区)发票的监印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按期交货的发票,要进行质量抽检。检查是否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数量、票样等要求进行印制,发票号码是否衔接,包装是否合格等。
第十条 印制的成品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发票专用库房,保管发票。发票库房应有专人看管,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等安全保障设施。库房设立专柜或货架,设置有序,并建立总账和分类账,登记入库、发放、保存情况。
发票专用库房不得放置其他货物或易燃易爆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内部在供应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要对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进行认真复核,当面点清,经确认无误方可提票,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应实行专人负责、专柜销售。在发售发票时,要审核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购票方式、 数量发售发票,并在《陕西省发票领购薄》上填写发售记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采用交旧购新、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由发票管理人员审查,并作记录。
第十四条 为增强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的责任感,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收取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时,税务机关应出具收据;并对保证金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发票保证金账薄。
第十五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由县(区)地税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地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发票管理费提留比例,同时对县(区)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工本管理费:
一、用于购置发票柜架、保险柜以及发票库房的防火防盗安全设施的配备;
二、用于弥补发票换版造成的损失和日常管理上的损失;
三、用于发票检查管理交通工具的配备;
四、用于弥补发票周转经费不足、发票管理资料印制费用、发票账薄设置的支出;
五、用于发票临时人员工资及搬运等劳务支出;
六、用于表彰发票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用于发票管理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日常检查、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前,应事先通知用票单位和个人作好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发票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应作检查及鉴定的详细记录,对违章案件建立档案,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性质、责任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对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提出缴销报告,并造册登记,经主管 税务机关复审无误后,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做监销记录,建立监销档案。
税务机关自用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保存期满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条 发票管理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发票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应建立发票核算制度,对发票的入库、出库、领购及会计账务处理进行严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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