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0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07
 
字体: 【】 【】 【
 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