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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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皖国税发〔2011〕1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04
皖国税发〔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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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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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国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规范、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审查,是指下级国税机关将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并由上一级国税机关实施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和处理。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备案登记、初审、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其职能范围内的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备案;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七条 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通过0A办公系统,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包括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发文日期、发布方式、填报人等内容,同时附报税收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八条 对下级国税机关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第九条 政策法规部门初审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法设定了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制定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包括擅自限制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四)是否违反制定程序与制定规则;
(五)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备案;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并在收到政策法规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逾期未提的,视为无异议。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
(三)同一级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内容是否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相关情况不明的,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
制定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意见与实质性审查意见一致,认为存在问题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报局领导审定;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报局领导裁定。
第十三条 经审查,发现税收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规定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提出纠正意见,由制定机关限期予以纠正。
(一)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责令撤销;
(二)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责令撤销或全文废止;部分非主要条款存在瑕疵的,责令部分废止;
(三)具体规定不合理、不适当或暂不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责令暂停执行;
(四)存在其他问题的,予以提示或建议修改。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并于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国税机关可以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后仍存在问题的,在追究审查机关责任的同时,不免除制定机关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审查情况按年度进行通报,相关结果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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