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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辽地税个〔1996〕2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29
辽地税个〔1996〕2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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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铁地税所[1996]143号)收悉。经研究,在矿井中开采煤炭的下列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征收方式。
    1、直接生产人员:包括综采、炮采、综掘、掘进、砌喧、开拓、开拓准备、综采准备、综采检修、生产准备、巷道维修、倒仓人员。
    2、辅助生产人员:包括运输、皮带、保安区、通风区、井下变电所、井下仓库、井下机电、运输瓦检、消火、电修、防尘、抽放、救护、安装、铁道、提升、运输机电、开拓机电、下料人员。
    3、其他部门人员:包括地质测量、生产、调度、安监、井下验收、定额、煤质等部门直接下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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