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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闽国税征〔1996〕0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28
闽国税征〔1996〕0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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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BR>

  发票专用章是盖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用来判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正确使用发票<BR>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发票专用章的制作管理十分必要,省局曾就此下发过通知<BR>(闽国税征[1996]011号),对我省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BR>的规格作了统一规定。为了有利于发票控管和方便企业,保证制作质量,现就有关问<BR>题通知如下:<BR>  一、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一律由省局统一制作并加防伪标志后,<BR>逐级发放,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向当地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缴旧购<BR>新。<BR>  二、各地接到文件后应立即将用票单位和个人所需数量登记打印列表(见附表)<BR>后逐组上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类购发票专用章的数量应分别于12月10日和12<BR>月18日前由地、市局汇总后报省局。<BR>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已经制作发票专用章的,继续过渡使用,待省局统一制<BR>作的专用章下发后进行以旧购新。<BR>  请遵照执行。<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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