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2-1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2年9月19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申请代开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受国税机关委托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是指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种类仅限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
第二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主体资格
第五条 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单位)包括:
(一)国税机关;
(二)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受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积极协税护税;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
(三)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用设备;
(四)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发票、税票和税款安全;
(五)掌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
(六)与国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持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有合法代征资格;
(七)省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必须逐级报经省局核准。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证书》。
受托单位应当在国税机关委托范围内代开普通发票,不得超范围代开。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除前款外,其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申请领购使用发票,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条 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偏远农村或小型集贸市场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既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也可向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申请代开。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必须由国税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或免征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
(三)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未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第十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第十七条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以下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一)销售建筑材料的,由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二)取得其他经营收入的,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第十八条 代开单位只能为本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
第五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料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真实、准确,逐份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须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合同(申请代开金额不足2000元的除外);
(五)省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销售医疗器械、药品、矿产资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图书报刊、文物、香烟等国家法定前置许可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