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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大地税票〔1996〕1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12
大地税票〔1996〕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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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我市公园及旅游景点的管理,做好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包括公园、旅游景点内设的其他旅游、观光、游艺、交通所使用的各种票据),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一律使用套印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辽宁——大连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门票发票。
  二、现有库存门票截止使用到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届时,凡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门票一律视为非法票据,不得使用。否则,按发票违法行为处理。
  三、为确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套印“全国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各公园及旅游景点经营单位,应自拟门票式样并及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四、凡使用门票的园及旅游景点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配备专人负责,专库存放,按顺序使用,接受税务机关对门票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局要重视和认真对待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门票管理落实到位,并要求今后加强对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的管理和检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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