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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黔国税发〔1996〕3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06
黔国税发〔1996〕3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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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启用“发票专用章”新印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也可加盖财务专用章);个体业户在领购发票时,应在税务机关就发票联加盖个体业户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形状、规格:
我省发票专用章分企业和个体两种。企业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长轴5cm,短轴为3cm,个体发票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长4.5cm,宽2cm。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要求:
发票专用章字体为宋体。企业用章边框为双线,外线粗,内线细。上环刻制名称,4号字,中间刻制税务登记证号码,4号字,下环刻制企业“发票专用章”3号字。个体用章边框为单线,上行刻制个体户姓名及“发票专用章”4号字,中行刻制个体户税务登记证号码,4号字,下行刻制个体户经营范围(按行业划分)。
四、发票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刻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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