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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6]17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0-18
京财税[1996]17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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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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