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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闽国税所 〔1996〕0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0-16
闽国税所 〔1996〕0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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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经过一年的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为更好地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管理,经研究,对《<font color=red>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ont>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闽国税所[1995]064号)加以完善。现补充规定如下:<BR>    一、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无论是长期政策性减免税,还是定期减免税;无论是自然灾害性减免税,还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如军队、武警办企业),都必须一年一报,一年一审批。<BR>    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当年第三季度终了后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减免税权利,并予以征税。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十天内进行审核,并按权限进行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层层报上一级网税局,整个年度审批工作在年度终了前结束。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审签,不得以任何理由卡压或推诿,拖延时间。<BR>    二、由于审批时间提前,审批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申请减免税额”等项目均填写预计金额。另外,“申请减免税理由”栏,企业必须填写,且字迹要清楚,条件、理由要说明充分,不得马虎及虚构。<BR>    三、凡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无论当年是否盈利,按税法规定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税务所需资料。<BR> <B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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