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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本市统一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9-2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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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规定,为加强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证编号,本市将统一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对象

  换发对象为本市经国税注批字和沪注税文号批准成立的,并通过2010年度检查和2011年9月底前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换发方式

  本市各税务师事务所持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旧执业证换领新执业证。

  三、执业证样式和编号

  新换发的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制发机关栏套印的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新换发的执业证编号将实行全国统一的13位编码:前两位为本市编码(10);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本市均按00编,不区分区县);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有限责任所1、合伙所2);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2×××);最后四位为识别码。本市识别码将按历年年检公告顺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编排。

  四、换发时间和地点

  换发时间:2011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

  换发地点: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淮海中路200号18楼)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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