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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京财税〔2011〕20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9-22
京财税〔2011〕20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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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9]204号)到期停止执行。
  联系人:梅月华   联系电话:68416402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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